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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众筹现状尴尬,政府应加强孵化

    资讯头条 | 乐度网 2016年2月27日
    [摘要] 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是文化产业长期存在的难题。传统融资渠道经过数年发展已形成一个较稳定和完善的体系,在信用体系、风险评估、信贷产品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文化众筹现状尴尬,政府应加强孵化

    作者:劳卓杰

    来源:中国文化报


    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是文化产业长期存在的难题。传统融资渠道经过数年发展已形成一个较稳定和完善的体系,在信用体系、风险评估、信贷产品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些硬性规定带来的往往是融资难、成本高、门槛高等诸多现实问题。与之对应,众筹融资具有增加渠道、降低门槛、提高速度、降低成本等优势,可谓文化产业发展的天然推动力。


    但目前国内众筹平台良莠不齐、背景复杂,上线公司大多数是中小文化企业,并且随着创业热,中小企业将越来越多,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面对众筹难题,政府又应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值得注意的1940起众筹事件


    据新元文智—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数据平台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15年国内共完成文化类众筹事件1940起,募资总规模约9.58亿元。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148起,同比增长362.50%,募资总规模约为6.68亿元,同比增长1389.18%;奖励类众筹事件1792起,同比增长50.46%,募资总规模约为2.9亿元,同比增长510.2%。


    众筹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浙4个省市,互联网思维以及经济高度发达使得这4个地区成为文化产业众筹融资发展最为迅猛的地区。2015年,北京共发生文化产业众筹事件487起,募资规模2.84亿元,在四地中居首。


    从融资整体规模看,9.58亿元募集资金相对于文化产业在股权投资、并购、新三板、债券和信托等渠道上的表现显得微不足道。但值得深思的是,1940起众筹事件数超过了前几大渠道的事件数总和,市场活跃程度可见一斑。同时从数据中看出,2015年平均每起众筹融资金额为49万元,其中股权众筹平均每起融资规模为450万元,奖励众筹每起平均规模16万元,这恰好符合文化创意项目资金规模小的特点。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几万到十几万金额就能成为一个项目的启动资金,由此众筹平台成了文化项目启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文化众筹六大突出问题


    文化众筹火热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也面临着较突出的行业瓶颈。


    首先,投资人回报不可预测。股权众筹平台只有帮助投资人挣钱才有价值,但纵观整个众筹行业,盈利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首先,众筹项目的成功性很难预测,很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筹集不到目标金额或者项目没有成功制作出来,加上没有完善的审核机制,在回报分配上缺乏完善的监管,这些都使得投资人回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众筹对象存在风险。股权众筹是把天使投资公众化,以实现大众支持创业、万众支持创新。而股权众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让更多的投资人进入,从而筹集到足够资金。这其中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摆在大众面前,如何把一个专业要求很高的高风险事业转变成为一个大众都可参与的低门槛公众事业,这引发所有融资者的思考。


    第三,专业投资能力不足。首先,众筹参与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企业或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如果聘请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由于众筹投资人投资金额一般较小,不太可能承担得起这一成本。其次,众筹投资人由于投资金额不大、缺乏议价能力,且投资人数众多、难以一致行动,因此众筹投资人通常不太善于与众筹企业协商估值问题。如果对企业没有正确的估值,即使企业成功了,投资人也很可能得不到预想回报。


    第四,资金链运作不规范。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允许项目实际筹资额高出项目预期,直到筹资期限届满后再将实际筹资总额交付给筹资人进行项目建设。这种对目标筹资额放宽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投资的风险及筹资的不可预期性。对目标筹资额这一上限的突破,考虑了市场化配置的机制,但没有考虑到金融投资的“羊群效应”(从众效应)及市场缺陷,这极容易导致股权筹资成为“脱缰野马”肆意横行,也对股权众筹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五,退出机制不完善。股权众筹要帮助投资人挣钱,前提就是投资人有退出机制,只有成功退出投资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目前文化产业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较窄,一般通过“分红、并购、IPO上市”3种形式来实现。对于分红退出,由于众筹股东持股比例非常低,可获分红也非常少,加之初创企业利润往往微薄甚至亏损,分红退出就像“镜中花水中月”。就并购退出而言,由于众筹企业经营信息不公开,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评估,因此众筹投资人很难找到愿意“接盘”的人。另外,大部分初创企业会垮掉,能成功上市的是极少数,这使回报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第六,法律环境不成熟。由于众筹在国内起步较晚,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方式,其迅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障碍,目前国内试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规定。当下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为: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二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界定模糊。股权众筹通常需花费大量成本规避法律风险,这成了股权众筹发展的阻碍。


    政府应有哪些创新举措?


    在国家大力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有很多众筹平台希望能在政策支持鼓励下,通过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地发现优质项目。同时,我国众筹市场上亮相的绝大多数是中小文化企业,随着创业热潮的升温,未来中小文化企业增量将更多,如何有效、高效满足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对产业和政府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015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部署各地方政府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通知》明确股权众筹的概念以及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条件要求。


    11月,证监会派出专项检查人员调查以“原始股”为名义进行众筹融资的公司,行业发展进一步得到规范。2016年还将会循序渐进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


    首先,政府已有的法律监管使股权众筹界开始面对“正轨”,然而监管过程还需要进一步成熟完善。在监管方面,政府应适度监管,适当放松规制,尽量做到市场与监管一致。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在对融资者的要求上,应要求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项目总筹资金额上限、回报的具体形式,以及筹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在投资人问题上,应明确准入条件、限制大型机构介入、限定个人投资上限以及明确投资人能否无偿大量转让股份等问题。同时还需完善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改善国内信用环境,提升公众对于众筹平台的信任度。


    其次,政府部门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众筹平台的开放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目前对于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真空”,众筹平台大多开放式运行,这就无法完全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


    同时,政府也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首先政府应放宽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限制,搭建与银行、企业的合作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对于一些成功的众筹项目及众筹平台,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奖励,这不仅能使更多优秀的文化创意项目流入众筹平台,增加项目的募集成功率;同时有了相关资金支持,一些优质的众筹平台将得到更好的助力,项目融后管理运营也会相应加强,这将一定程度上推动众筹行业良性发展。


    (本文由北京新元文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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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人: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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