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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沛东: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亟待立法

    资讯头条 | 乐度网 2016年3月19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近年来也实现跨越式的飞跃,并且还是拉动音乐产业快速增长的、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的朝阳产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近年来也实现跨越式的飞跃,并且还是拉动音乐产业快速增长的、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的朝阳产业。




        但是,由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缺失,免费下载和盗版猖獗,依托优秀原创音乐而衍生的数字音乐产业链极度匮乏,版权保护对于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可以说是刻不容缓。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呢,我认为,首先亟须能够实际解决授权问题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数字音乐的使用特点之一是海量,而数字音乐运营商迫切需要一个能够整体地、并且尽可能无忧地解决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而并非去逐一个别解决。这也正是著作权持有者在谈判中无法与数字音乐运营巨头们取得对等地位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就唱片公司与词曲作者的版权收益如何分账的问题欠缺清晰和透明的方式。并且在运营实践中,经常出现找不到权利人,或权利多次被授权及转让后权利人难以确认的情况。由于不透明、不清晰的权利主体确认机制,当侵权问题发生时,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等权利主体的利益计算显得十分复杂,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再有盗版音乐,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权利人都能从数字音乐平台获得应有的版权收益。这就需要合理的版权管理机制,提升数字音乐版权管理的效率。


        目前,互联网音乐产业尚未形成用户可接受的收费模式,音乐运营商不愿承担过多的著作权成本。一方面是无线增值业务收入锐减,一方面是互联网音乐仍以广告收入为主,我国数字音乐用户具有长期免费使用音乐的不良习惯,因此互联网公司对音乐著作权,特别是词曲著作权的投入较为谨慎。除了极少数互联网音乐巨头外,多数企业根本不愿意过多地承担著作权成本,进而造成音乐权利人的整体著作权收益偏低。


        要加强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立法,首先逐步完善数字音乐版权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版权机制的设立都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使创作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创作。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音乐产业链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供求关系。版权制度的完善可以使整个音乐产业在这种关系的维持与发展中逐渐形成音乐产业的价值增值链。也就是说不但使音乐产业链中的各个机构和部门赢利,还要使音乐产业链有可持续发展能力,链条上各个环节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了互补与互动的产业链,从而产生音乐价值的增值。


        其次,建立透明规范的授权、监测和计费平台。在“互联网+”时代下应用互联网思维,通过技术手段在各个权利主体及需要授权的商业机构之间建立透明规范的授权、监测和计费平台,并设计合理的收益结算机制,打破传统音乐行业版权管理中的“潜规则” ,使所有版税收益的流向透明、易查。在音乐产品生产、版权保护、传播渠道、终端体验等方面加强合作,达到智能联动,才能推动和实现音乐产品价值的最大化。


        数字音乐版权的逐步完善,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找到合适的盈利模式,通过各种新终端和新应用,体现增值效应和协同效应,是数字音乐破局的关键,也是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方向,这对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有极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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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人: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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